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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终本案件的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0日

  沂南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办理终本案件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严格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单独管理机制,确保执行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终本案件必须符合《终本规定》第一、二、三、四、五条所规定的程序性要件与实质要件。

  第二条 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符合终本条件,应当先由执行指挥中心审查后,方可启动终本程序。

  第三条 终本案件必须经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且合议庭成员均同意终本的,方可按程序进行签批后对案件进行终本。

  第四条 终本案件必须制作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2、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3、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4、实现的债权情况;

  5、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本裁定书必须在上网公开。

  第五条 终本裁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严禁向被执行人送达。终本裁定书送达后,方可做结案处理。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

  3、执行依据及终本裁定书;

  4、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或有确切的财产线索。

  执行局在收到当事人恢复执行申请的材料后,经核查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程序。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九条 依职权恢复执行应当有下列材料:

  1、经签批的恢复执行立案附表;

  2、执行依据及终本裁定书;

  3、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需要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的,可以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对财产线索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没有财产的,应当将核查情况记录在卷。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对终本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终本程序或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应当立即通知执行人员恢复案件执行程序。

  执行人员收到通知不恢复执行程序的,指挥中心办公室可以自行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并将案件交执行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每月通过文书上网系统检查终本案件上网情况,发现未上网的,立即通知执行人员进行上网。

  第十四条 具有结案审批权的人员,在对终本案件进行结案审批时,必须再次检查终本要件是否规范,终本不规范的不予进行结案审批。

  第十五条 为确保终本程序规范,实质性要件完备,由指挥中心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统一进行网络查控及不动产查询,并将前述材料及反馈情况交执行人员。

  第十六条  为扩大财产发现机制,确保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对有财产案件进行恢复,由指挥中心办公室没三个月对终本案件进行一次网络查控,并将查控结果交执行人员。

  第十七条  案件终本后,指挥中心办公室通过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持续时间为五年。五年后,不再主动查询,但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予以核查。

  第十八条  涉民生案件及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或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受五年查询时间的限制。

  第十九条 纪检检查部门有权对终本案件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终本要求予以终本,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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